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
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及其他非职业技能
培训教育机构变更、终止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区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前教育、小学、初中及其他非职业技能培训教育机构的变更、终止
2、受理窗口: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3、承诺时限:
(1)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2)民办学校名称、办学层次、类别申请变更的,区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3)民办学校负责人申请变更的,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民办学校举办者申请变更的,区教育局在受理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责任人:陈丹
6.窗口电话:(028)89396529
7.投诉电话:83997286
8.窗口接件:是
9.网上预审:否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1、学校进行财务清算。由学校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办学期间资产、债务、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形成清算报告。如果有在校学生,应制定保证学生平稳过渡的安置方案。
2、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