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教[2014]5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中职学校主管部门: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确保惠民政策进一步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14年5月
附件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和《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2〕298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面免学费政策后,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具体计算办法是:
1.对公办中职学校,按各年级符合免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财政补助标准计算补助资金。财政补助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批准学费标准为固定数的,财政补助标准按批准学费标准确定;批准学费标准为幅度区间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实际收费在批准幅度区间以内的,财政补助标准按实际收费确定;实际收费低于批准幅度区间下限的,财政补助标准按批准幅度区间的下限确定。
2.对民办中职学校,按一二年级符合免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的财政补助标准计算补助资金。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额的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低于财政补助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实行全面免学费后,按政策应补助学校的财政资金,在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办法是:
1.对市(州)、县(市、区)属中职学校的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对各地实行“定额包干,人数据实,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省对各地每生每学年补助标准是:成都市1600元,攀枝花、德阳、绵阳和宜宾四市1800元,其余十三市1900元,扩权试点县1950元,民族地区(含自治州、自治县、待遇县)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2000元。其余部分由学校的同级财政承担(市州本级对非扩权县的补助标准,由市州政府自行确定)。省财政补助定额如有结余,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2.对省属中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