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有关职业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管理,规范专业设置,现将《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现结合我市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产业需求,坚持专业建设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服务,科学规划,整合资源,指导学校专业设置,做大做强为地方经济服务的重点专业。各区(市)县教育部门按照《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对所属学校次年拟备案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认真审核。
二、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在成都市教育局专业清理的基础上,填写《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备案表》(见附件),并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2012年拟招生专业(包括现开设和新增专业,按大类归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省属学校和市直属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市教育局将建立专业设置的动态管理和预警、退出机制,以后每年各学校专业调整及新增、减少专业,须于每年11月20前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凡未通过审核备案的专业不得招生、不予注册学生学籍。
三、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现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学前教育专业评估方案》进行自查,区(市)县教育部门进行初查,并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提交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组织专家对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开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办学规模、师资队伍、设施设备、实习就业等不达标准的将停止其招生,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教育厅。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
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教函〔2011〕647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定了《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2011年所有招生专业和2012年所有拟招生专业在2012年1月20日前报我厅备案。凡未在我厅履行年度备案的专业不得招生、不予注册学生学籍。
二、对国家明令控制的专业,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不得招生、不予注册学生学籍。
三、对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现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要按《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我省《学前教育专业评估方案》,组织自查自评、逐校检查,严格审查其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并于2012年1月20日前向我厅提交检查报告。对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停止招生,取消备案资格。
附件:1、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